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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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美慧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民事五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玉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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