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國字第1號上訴人戊○○即原告
丁○○丙○○庚○○甲○○辛○○己○○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9年3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萬元,應繳裁判費為157,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楊淑珍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王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