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115號債權人 歐祐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菁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求代繳房租新臺幣陸萬元部分,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三、請求分期付款債權壹拾陸萬元部分,請提出完整對話紀錄,(含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
四、請求機車維修費部分,請提出債務人借用機車之證明文件。(台端提出之單據,車子之維修費,未能證明債務人借用期間受損)
五、請求淘寶購物金部分,請提出債務人購買之紀錄(台端提出之刷卡紀錄,僅能證明台端有刷卡購買紀錄,未能證明債務人盜用台端帳號進行消費)。
六、債務人李菁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