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114號債權人 潘怡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 韋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求標的為何?(台端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第一欄請求標的為空白,並請具體陳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利息起算之年、月、日為何?年息為何?)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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