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8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0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10日,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934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845號)判處罰金新臺幣3,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罪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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