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62號聲請人 麥清林 代理人 王秋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提出說明,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97年6月23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本院認為尚有下列事項,須請聲請人說明,請在要求的期間內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琴茜附表:
┌──┬────────────────────────┐│項目│內容│├──┼────────────────────────┤│1│請說明聲請人何時罹患糖尿病,又該疾病與無法履行協│││商條件之間,有何因果關係?│├──┼────────────────────────┤││由聲請人所提出之每月收入及必要支出比較,支出部分││2│顯然超出每月收入之範圍,是否有其他收入或財產,可│││供使用,請說明之。│├──┼────────────────────────┤│3│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表示積欠洪○○新台幣│││1,000,000元,並於96年4月16將己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與之,請提出相關借款證據,並說明該筆借款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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