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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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26號原告 吳霈淳 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1,4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