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208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呂偉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美玉 間請求返還池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2萬5,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