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補字第79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楊尚荏

邱彥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靖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2,0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扣除已繳調解費用2,000元,尚應補繳11,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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