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補字第79號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楊尚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靖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2,0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扣除已繳調解費用2,000元,尚應補繳11,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