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88號上訴人 黃國鑫 被上訴人 黃哲雄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僅聲明不服原審判決,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9萬1,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3,175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