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80號原告 邱彩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几文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