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43號原告 劉雲珍 訴訟代理人 楊振興 被告 劉家發
張榮貴 張榮坤 張鐵吉 張阿六 劉雪蘭 劉台山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0,0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鄉○○段○○○○號土地面積約20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700元=1,1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