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秉善選任辯護人林堡欽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秉善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等案件,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8年1月17日執行羈押。查本件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亦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又本件係涉及組織犯罪及多件詐欺取財之罪,經本院斟酌若以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以羈押,難以進行審判及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8年4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余仕明
法官陳義忠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