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106號聲請人 洪廖秀菊 相對人 洪新生 以上聲請人請求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協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共同將受監護宣告人洪新生之財產開具財產清冊連同相關證明文件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