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38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3826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非訟代理人 林紀綺 債務人 王翎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柒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六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六日止,以本金叁仟捌佰玖拾壹元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六一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六日止,以本金柒仟捌佰壹拾柒元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六一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以本金壹萬壹仟柒佰柒拾柒元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六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止,以本金肆萬肆仟柒佰伍拾叁元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六一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止,以本金肆萬肆仟柒佰伍拾叁元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二二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