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41號原告 鍾游秋菊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1,5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