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31號聲請人即被告 甘仕朋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上訴字第426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甘仕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者,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双親年邁,妻又於000年0月00日生產,家中面臨破碎,請求准予交保,以照顧双親、妻兒。
三、茲查被告因共同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已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參年捌月。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之原因並不能認其羈押原因已消滅,自難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王邁揚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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