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15號原告青和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繼誠 上原告與被告 鄧桃秀娥 、 鄧正榮 、 鄧正亨 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3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8,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