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14號原告 林秀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淑慧林廖淑慧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33,6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三
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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