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案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三0一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肆包(合計含袋重壹點柒公克)均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三0一號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此有不起訴處分書附於偵查卷可憑。而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四包(含袋重一點七公克),確係毒品安非他命,業據被告甲○○供承在卷(參見警卷第二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三0一號刑事卷宗第二三頁)。查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既經查獲,即均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慧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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