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六年度執聲沒字第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丙○○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三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具保人因被告丙○○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三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各一份在卷可按。茲該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七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嗣上訴,經最高法院以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一號上訴駁回確定,有前揭判決書各一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而被告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其住所傳喚,並未到案執行,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有送達證書及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甲○良執正緝字第六五四號通緝書各一份在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邦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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