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北秩字第246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蘇洧成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3年10月7日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3307254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洧成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3年9月29日9時4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即司法院院長官邸)。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以腳踹官邸西側大門之方式滋擾官邸。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報案人 蔡志明 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截圖。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5起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5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