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秩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北秩字第246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蘇洧成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3年10月7日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3307254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洧成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3年9月29日9時4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即司法院院長官邸)。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以腳踹官邸西側大門之方式滋擾官邸。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報案人 蔡志明 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截圖。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5起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5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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