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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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87號原告 莊筑卉 訴訟代理人 郭憲彰 律師被告 莊登雲 被告 楊助 被告 莊老生 被告 謝進江 被告 柯金貴 訴訟代理人 卞淑貞 被告 莊隆飛 被告 鐘元祥 被告 鐘元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義雄 被告 莊正霖 被告 莊正男 被告 莊輝煌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莊輝濤 被告 莊永全 訴訟代理人 莊羽齡
莊羽豐 被告 莊永彬 被告 莊昌明 被告 藍添裕 被告 張博智 訴訟代理人 張桂霖 被告 莊閔維 被告 莊天浩 被告 莊天瀚 被告 謝吳寳 被告 莊鎮首 被告 歐謝秀琴 被告 傅文華 (即 傅謝榮易 之繼承人)被告 謝双喜 被告 謝明涼 被告 謝仁宗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傅謝榮易之繼承人傅文華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在其繼承人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而應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傅謝榮易於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前之民國103年7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配偶傅文華、及子女 傅朝琴傅朝貴 ,且均未拋棄繼承,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4月15日回函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330-332頁、本院卷二第6頁)。惟傅謝榮易之繼承人間已就傅謝榮易之遺產達成分割協議,約定傅謝榮易所有之高雄市○○區○○○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24分之3)由傅文華單獨繼承,並已辦理繼承登記,有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鳳山地政事務所104年11月17日高市地鳳登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土地登記申請書、遺產分割協議書、遺產稅免稅證明等資料(本院卷三第166-174頁)、及高雄市○○區○○○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參(本院卷二第186頁),而傅文華迄今未向本院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前揭規定及原告之請求,裁定命傅文華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謝文嵐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書記官李聖章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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