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0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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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00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殷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執聲字第2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殷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殷煌因所犯如附表所列2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殷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已執行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書記官謝彥君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詐欺│有期徒刑4│102年10月│本院103年│104年2月9│本院103年│104年3月10│編號1已於││││月,如易科│30日(聲請│度易字第│日│度易字第│日│104年5月19││││罰金,以新│書誤載為│797號││797號││日易科罰金││││臺幣1仟元│102年10月│││││執行完畢││││折算1日│上旬至中旬││││││││││間某日)││││││││││││││││├─┼───┼─────┼─────┼─────┼─────┼─────┼─────┤││2│詐欺│有期徒刑4│102年10月│本院103年│104年7月31│本院103年│104年9月1│││││月,如易科│30日(聲請│度易字第│日│度易字第│日│││││罰金,以新│書誤載為10│831號││831號││││││臺幣1仟元│2年9月27日│││││││││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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