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六)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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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更(六)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六)字第188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君穎 上列被告甲○○貪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被告甲○○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目前因肺炎合併呼吸衰竭,長期依賴呼吸器維生,意識不清,無法言語,也無法用其他方式溝通。而且,被告甲○○因罹患腎衰竭病規則接受「血液透析」治療,有腦中風,長期臥床,無法行動,病情不穩定。目前情況不樂觀,短期內無法出院。依被告甲○○目前情況,並無法出庭應訊,有博仁綜合醫院98年5月1日博總字第9805010號函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甲○○現在確因疾病不能到庭,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程序應予停止。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游紅桃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