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偽造文書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處分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七六八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並經本院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二八七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一年六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法矯字第○九八○○一一二四一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泰訓所教字第○九八一一○○二○七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等在卷可稽,爰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徐昌錦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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