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73號
債權人樂學舍數位教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貞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浚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OURSCHOOL數位教育有限公司為債權人樂學舍數位教育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資料。
㈢確認事實理由記載債務人訂購總金額為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肆拾元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