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58號

債權人 洪清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千萬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洪千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提出 洪張魚 之繼承系統表。

㈢請確認聲請狀所載「喪葬費共265,100元扣除聲請人已自母親存款帳戶提領9,340元兩者差額為165,760元」其計算金額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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