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58號
債權人 洪清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千萬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洪千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提出 洪張魚 之繼承系統表。
㈢請確認聲請狀所載「喪葬費共265,100元扣除聲請人已自母親存款帳戶提領9,340元兩者差額為165,760元」其計算金額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