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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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63號聲請人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路得寶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路得寶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捷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林純如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路得寶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路得寶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捷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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