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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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緝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忠和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二、查本院107年度訴緝字第5號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第一審刑事判決,已於民國107年9月8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107年
8月29日寄存於上訴人限制住居地即高雄市○○區○○○路○○○號4樓之轄區派出所,加計10日,視為於107年9月8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雖於同年9月
4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未於上訴狀內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於
107年10月11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該裁定已於107年10月15日合法送達至高雄市○○區○○○路○○○號4樓由上訴人收受,亦有送達證書可參。上訴人迄今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力揚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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