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三0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三七八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趙子榮法官曾正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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