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五五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丁○○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李慈惠法官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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