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訴字第2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之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215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森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殺人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99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案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森炳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提起上訴後,業於民國111年8月27日死亡,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5頁)。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將原判決撤銷,改為公訴不受理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楊欣怡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緯宇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