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國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琳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7,7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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