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簡字第14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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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嘉簡字第14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嘉簡字第145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大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62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大川犯竊盜罪,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所犯罪名及累犯加重刑責之說明,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科累累,且有多次竊盜前案,素行非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其正值青壯,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錢財,2次竊取寺廟之香爐,犯後將竊得之香爐以低價共300元變賣,嗣未賠償廟方損失,兼衡被告無業,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及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蘇姵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許睿軒附錄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102年度偵字第6296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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