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562號債權人屏東縣林邊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紀清風 代理人 王雪芳 債務人 李永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一六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四0八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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