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74號原告 吳金村 被告 林英俊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謝枚霏
法官廖建傑法官黃美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