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39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9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五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五三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朱美玲 │合作金庫民權支庫│八十九年九月十二日│壹拾萬壹仟叁佰叁│RU六三二八九0│││││││拾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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