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98號原告 朱祥銘 被告 高啓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訴字第2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申惟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彧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