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83號聲請人 鄭伍雄 失蹤人 鄭裘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鄭裘彪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鄭裘彪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九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鄭裘彪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鄭伍雄為失蹤人鄭裘彪之弟,鄭裘彪於民國90年7月5日失蹤,於90年8月9日列報為失蹤人口,生死不明迄今已逾七年。經聲請人鄭伍雄聲請本院准以
105年度亡字第8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鄭裘彪陳報其生存,或知鄭裘彪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為宣告鄭裘彪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鄭伍雄前開主張,業據提出鄭裘彪戶籍謄本、失蹤人口報案證明、鄭裘彪之二哥 鄭裘虎 意見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鄭裘彪之全民健保查詢資料而無紀錄,且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派員訪查鄭裘彪原住地,未遇鄭裘彪等語,有該局回函在卷可佐。堪信聲請人鄭伍雄之主張為真實。查鄭裘彪係00年00月00日生,無入出境、殯葬資料,於90年8月9日列報為失蹤人口,計至97年8月9日止,失蹤屆滿七年,且於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未據鄭裘彪陳報其生存,或知鄭裘彪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推定鄭裘彪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從而,聲請人鄭伍雄據以聲請對失蹤人鄭裘彪為死亡之宣告,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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