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0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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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028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劉建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登意象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洪啟超 、 蔡碧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帳務明細表。
三、借款新臺幣320萬元、10萬元部分,請提出依借據第十一條第㈠項約定,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借款人之相關文件(含回執正、反面影本)(依借據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109年
6月10日起,第一按月計付利息,第2年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請提出貴公司得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之相關文件)。
四、債務人高登意象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