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0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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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02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德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求利息與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第十六條約定不符之依據為何?(按約定利息為借貸關係存續中之利息,如借貸關係已因期間屆滿而消滅,而債務人復有履行遲延之情形時,債權人唯得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付約定利息。又依上開契約書第十六條約定,遲延利息以每月月付金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