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4號聲請人南投縣埔里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彩雲 相對人 羅月香 相對人 羅瑞 柏相對人 許楷岳 相對人 許書瑋 相對人 許芳 綺相對人 羅淑妃 相對人 羅英展 相對人 徐芳 鈴相對人 徐志鴻 相對人 羅英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時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施文雄 ,其後已變更為王彩雲,此有聲請人陳報狀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就其法定代理人部分聲明承受訴訟,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羅天 送於民國87年12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 羅天送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39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7年12月23日起至117年12月2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四、嗣債務人羅天送於94年5月23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3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6年5月23日,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未依約履行,雖曾陸續清償部分本金,惟尚有本金新臺幣158,653元未清償,茲債務人羅天送於101年4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羅月香、 羅瑞柏 、許楷岳、許書瑋、 許芳綺 、羅淑妃、羅英展、 徐芳鈴 、徐志鴻、羅英倉等人並未拋棄繼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借據影本等件為證。
五、經本院於102年6月11日通知相對人羅月香、羅瑞柏、許楷岳、許書瑋、許芳綺、羅淑妃、羅英展、徐芳鈴、徐志鴻、羅英倉等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均未為陳述,附此敘明。本件相對人羅月香等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八、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2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埔里鎮│桃米坑││143-9│林│1083│全部│羅天送(歿)由│││││││││││羅月香、羅瑞│││││││││││柏、許楷岳、│││││││││││許書瑋、許芳│││││││││││綺、羅淑妃、│││││││││││羅英展、徐芳│││││││││││鈴、徐志鴻、│││││││││││羅英倉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