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051號
原 告 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巴拿馬商賀立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巴拿馬商賀立吉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0,194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乙份及被告公司之最新登記
事項表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