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5年度羅簡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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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羅簡更字第1號
原   告 丙00000000
被   告 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7日所宣示之
判決有誤寫之情形,被告聲請為更正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5年度羅簡更字第1號判決本主文第2項誤載為:「訟
費用由被告負擔」,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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