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簡字第22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坤福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
258號),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坤福損壞他人之引擎蓋、前擋風玻璃、前右側葉子板、後照鏡、車門及玻璃,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2證據清單欄內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編號4證據清單欄內更正為「告訴人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照片53幀」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坤福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生本案事端,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危害程度、毀損財物之價值,迄未與告訴人和解,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
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2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