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638號債權人伊歐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心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因請求標的金額112,197元與原因事實金額112,607元,二者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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