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37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趙晨翔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A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蘇月香 、 許介碩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371號第一審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53,185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