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230號

原 告 莊博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家俊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