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丙○○
乙○○○上列被告等因誣告等案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林蕙芳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乃甄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